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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新版)

浏览:2060   作者: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日期:2022年11月4日 2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中信信用卡”)是中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均适用本章程。中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电子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中信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信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产品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中信信用卡可在全球带有VISA或MasterCard或AE或JCB或银联等与中信银行签约的信用卡组织标志的信用卡受理点、ATM机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使用。

第三章  中信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中信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中信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信用额度等。

第十一条  中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卡片自动失效。持卡人因使用中信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的逾期、失效、更换、销户而消灭。

第四章  中信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中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中信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中信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现金提取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

第十六条  中信信用卡单位卡人民币单位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中信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现金提取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现金提取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AE、JCB、银联等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处理按照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且合法合规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中信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收费规定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中信信用卡按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持卡人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中信信用卡的具体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比例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须支付信用卡现金提取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若中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除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外,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中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持卡人约定,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方面咨询、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四)有权因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监管机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通过合法途径催收。

(六)对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中信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和处理。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中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持卡人有权按双方约定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时限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证件及相关账户信息。

(三)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

(四)遵守本章程和《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

第八章  反洗钱条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发卡机构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持卡人金融资产);如发卡机构通知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因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关政策和《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发卡机构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报告及通知持卡人后即为生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持卡人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自发卡机构通知之日(如以多种方式告知,以网站公告之日为准)起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咨询与投诉:对本章程事项有任何疑问的,持卡人知悉:可拨打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58)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网站【https:// creditcard.ecitic.com/】查询、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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