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300 作者:华夏银行 日期:2023年7月31日 17:36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本服务协议。
在甲方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就上述内容进行了其认为必要的咨询,乙方已通过各种途径就本协议的内容向甲方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甲方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免除与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内容)。
一、业务释义
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对其本人签约借记卡设置的交易监控规则,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即乙方有权阻断符合签约借记卡交易监控规则的借记卡交易,以使该等交易无法完成。
交易监控规则(即卡交易锁)是指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项目范围内,开通(亦称锁定,即阻断交易)或关闭(亦称解锁,即恢复交易)监控项目类型,形成相关的交易限制的监控需求状态。
二、服务开通与修改
1.甲方使用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前须通过乙方移动银行、网上银行、柜台以及届时开通的其他渠道(以下简称各渠道)申请并成功签约本协议。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本业务时,须通过乙方各渠道对甲方的身份认证,认证通过后,甲方方可在乙方各渠道开通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
2.甲方开通不同借记卡的交易监控服务时,需分别办理业务签约。
3.甲方应根据本人真实的借记卡使用需求,在乙方营业网点申请或其他渠道设置的界面开通交易监控规则,选择开通一项或多项交易监控服务项目(即各类卡交易锁),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完成交易监控规则的设置,该等交易规则自动纳入本协议,双方受到该等交易规则约束。
4.甲方可通过乙方各渠道申请对本人已设定的交易监控规则进行修改,即增加开通或关闭交易监控服务项目,该项修改申请经乙方确认后生效;修改后的交易规则自动纳入本协议,双方受该等交易规则约束。
5.甲方关闭交易监控服务项目时,应至少保留一项交易监控服务项目为“开通”状态;若甲方关闭所有交易监控规则,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本协议,甲方若再开通交易监控项目的,需重新签约。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申请、设置、修改交易监控规则,并享受乙方提供的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
甲方确认其设置的交易监控规则根据自身需求做出,因乙方如约执行甲方交易监控规则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和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姓名、手机、身份证件、借记卡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个人信息和资料,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业务相关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及卡号/账号、身份证件及号码、终端设备信息、各类密码、华夏盾、动态令牌及其密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和接收交易关键信息的手机号码等)。甲方的相关重要信息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及时办理挂失、重置、更换等手续,否则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保证预留在乙方的手机号码为本人号码且正常使用。乙方向甲方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即为发送至甲方,所有使用甲方预留手机号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手机号码变更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场所或者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重新预留。如预留手机号码遗失或者被他人借用、盗用,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取消或变更手机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和乙方要求完成身份认证,凡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信息,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认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或者甲方许可的交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系统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信息记录和数据电文是甲方使用及乙方提供服务的有效书面证明。
5.甲方确认来自于乙方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通讯并不会被视为对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效果的担保或保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设置的交易监控规则对甲方签约借记卡的支付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签约借记卡交易违反交易监控规则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设定的规则阻断交易。
乙方仅负有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交易监控服务的义务,并不承诺其对防范欺诈交易的有效性。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乙方有权销毁);有权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甲方提供的信息;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并取得代理人的保密承诺。
3.乙方有权选择交易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码)等作为对甲方的身份认证方式,并将身份认证作为甲方设置、修改借记卡交易监控规则的唯一依据。甲方应通过乙方身份认证,由此产生的保存在乙方系统的信息记录和数据电文是甲方使用及乙方提供服务的有效凭证。
4.乙方出于系统维护、升级需要而停止运行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时,应提前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公告;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等发生的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系统停运,乙方应在发生停止运行后通过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告。甲方同意并接受在前述公告的停运期间,乙方暂停提供借记卡交易监控服务。
5.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银行卡组织业务运作规章或业务发展需要对本业务进行变更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定。若确需甲方确认的,乙方将在官网等渠道予以公告,甲方不同意变更或修改的,可申请终止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服务内容。如变更不需甲方确认的,则自变更或修改之日起对甲方生效。
四、免责条款
(一)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未正确执行甲方设置的交易监控规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遇到不可抗力;
2.非乙方原因发生的网络或系统故障、供电系统故障、通讯故障;
3.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或甲方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4.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甲方的信息发生变动未通知乙方;
5.甲方将相关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身份证件信息、密码、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码交付或者告知他人,或者被他人非法获取而泄漏,由此造成的损失;
6.其他非因乙方原因的情况。
五、协议的生效、补充与终止
(一)通过柜台方式签约的,本协议自甲方在《卡交易锁业务凭证》签字起生效。通过在线方式签约的,自甲方在乙方各渠道申请并确认完成交易监控规则设置(需开通1项以上监控项目)起生效。
(二)甲方申请解约且经乙方同意,或乙方公告终止本业务的,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行为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三)甲方虽未申请终止本服务,但将本服务用于或疑似用于非法目的或恶意操作、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签约借记卡无效或有效期届满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四)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